佛山入户积分指标与入户条件
积分指标:
异地务工人员原则上积满60分且积分排名达到迁入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当年入户规划名额之内的可入户居住地或就业地。
办理条件:
已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资格联审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条件,且已由区人社部门签发《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1、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2、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
3、引进人才入户
佛山入户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户口迁入流程
1、由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前台受理申请。
2、受理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因条件不符、材料不齐等原因暂不批准或退件的,通知申请人。
3、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治安大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二)办理时限
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办理时限:37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引进人才入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佛山积分入户办理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交正本验证的收复印件)
3、手续完备的《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卡》。(收原件)
4、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收复印件)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凭据,或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收复印件)
6、迁入自有产权房屋或单位分配、安排居住房屋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收复印件)
迁入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赁、租约持续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簿。(交正本验证的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接收入户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收复印件)
迁入亲戚朋友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提交该家庭户的《房产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写明同意拟迁入人迁入,并在受理民警见证下签名,视为“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收原件,《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收复印件)
7、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佛山积分入户口办理程序
①申请、受理。申请积分制入户的异地务工人员应提供完备的资料(具体资料见指标及分值表)向迁入地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每年9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进入下一年度入户管理。
②审核、打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基金、公安、计生、税务、工商、卫生、国土、住建、民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底前对提交了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积分并联审核。联合核查组成员单位在积分制入户管理系统中按职能范围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核查的积分指标进行打分。
③排名、公示。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积分制入户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所得积分按得分高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处理。
④发放入户卡。获得入户资格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入户卡(申请人领取入户卡的具体地点由各区确定),入户卡有效期为1年。持卡人凭入户卡在有效期内到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不愿意交出所承包的土地、林地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省指导意见实行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持卡人凭入户卡在有效期内到村(居)流管服务站或镇(街道)流管办申请在佛山市流管综合信息系统中作相应的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发入户卡之日算起)。
一、服务对象
持有禅城区有效居住证且在佛山市居住记录累计满半年的新市民;
注:居住记录以佛山市流管系统保存的居住证登记信息为准,可累计计算,满半年即可。
二、申请条件
新市民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1.持有禅城区有效居住证且积分累计达到30分及以上;
2.提出申请的上一个自然月在佛山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
3.在法定工作年龄内;
4.在禅城区内有户口迁入地址(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作户口迁入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1.刑事犯罪;
2.新市民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3.新市民作虚假承诺。
三、申请受理时间
积分入户:正常工作日。
四、申请受理点
申请人居住地或产权房所在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
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朝安北路25号;
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惠景路17号;
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二楼。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受理。申请人积分材料要求一次性提交,申请受理后不再受理补交新材料(职能部门要求补充的材料除外)。
录入信息。窗口工作人员将积分材料录入市积分信息系统,录入完毕后积分材料移交镇街积分办存档。
审核评分。相关职能部门登陆积分系统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评分。申请人的积分材料经审核未通过、相关部门要求其提供原件或佐证材料核实的,申请人应配合提供,否则视为放弃该项积分。
积分汇总。区积分办汇总积分结果,并提供积分查询,新市民可登录“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公示”→“得分查询”查询个人积分;申请人对积分结果有异议,可在积分结果公开查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和受理回执到镇街积分办提出复核申请。积分复核期内未申请复核的视为认可积分,逾期不予受理复核。申请人对区、镇(街道)积分办复核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积分办申请复核。
资格公示。积分入户:每季首月15日前对上一季度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申请人进行公示。新市民可通过佛山市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或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查询本人是否具获得资格。
六、积分排名规则
积分入户:按全区进行排名,每季度排名一次。
注:1.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新市民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3项指标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名。
2.新市民积分达到积分入户资格积分分值并经公示无异议,则获得入户资格。获得《新市民积分入户卡》的新市民须在入户卡有效期内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