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洗剂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适用于工业生产和服务活动中生产、使用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清洗剂。
该标准按产品VOCs组分,将清洗剂分为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
在规定了各类清洗剂产品VOCs含量限值的基础上,划定了“低VOCs含量清洗剂”的范畴:水基型清洗剂(VOCs≤50g/L)以及VOCs含量达到100g/L以下的半水基型清洗剂。
符合低挥发性要求的,可在产品包装上明示“低VOCs含量清洗剂”。而以上油墨和胶粘剂标准并未提出“低VOCs产品”的限值要求。
在检测和计算VOCs含量时,某些物质在一定意义上属于豁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可以扣除其含量。
包括:
对氯三氟甲苯、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1,1,1,3,3-五氟丁烷(HFC-365mfc)、1,1,1,2,2,3,4,5,5,5-十氟戊烷(HFC-4310me)、顺式1,1,1,4,4,4-六氟 -2-丁烯(HFO-1336mzz-z)、反式1,3,3,3-四氟丙烯(HFO-1234ze)、1,1,2,2-四氟乙基-2,2,2-三氟乙基醚(HFE-347)、甲基九氟丁醚1,1,1,2,2,3,3,4,4-九氟-4-甲氧基丁烷(HFE-7100)等。
这几种化学物质都是行业内常用的原料,如果不对这些已证明危害不大及效果较好的物质进行豁免,工业清洗剂生产企业将会陷入绝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