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等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不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卫生质量不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等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合格。
变更卫生许可的办理材料:
1、卫生许可变更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
3、卫生许可证原件;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办理人受申请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书面证明材料;
6、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7、转让合同或公司任命书(可选);
8、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除了标注为可选的材料外,其他均为必选材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由申报方签署“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办理人)签名、按指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