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注册登记地为禅城区的内资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一般注销)
(一)适用简易注销的条件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请按一般注销登记办理
二、所需材料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三)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四)清税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领取结果物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结果物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收原件1份;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应当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3-5个工作日后登陆系统打印结果截图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注:
(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一)、(六)项材料。
(2)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一)、(三)、(六)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资料说明:
(一)对办理商事登记注销申请“一照通”经营许可的,须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按“一照通”经营许可提交材料规范的相关要求收取申请材料,按本规范提交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提供一份即可,无需重复提交
(二)办理以上登记许可业务所需的提交材料须知及说明、表格等可在登记许可中心领取,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行政区域选择“佛山市禅城区”,行政单位选择“禅城区市监局”)后查询或下载
(三)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所有文件应使用A4纸打印,主要文字为不小于四号字体
(四)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身份证复印正反面提交,其他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表格填写说明中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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