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有“水乡”之称,水资源非常丰富,除了西江和北江外,各种支流也众多。目前,佛山现有可通航的河道水面占了3800平方公里的9%,如果算上水塘、河涌,更加高达12%。境内有通航河流76条,通航里程1350多公里,约占全省通航里程10%,为全国的1.13%。现有港口、码头226个、泊位492个、岸线27公里,2003年实际吞吐量为3076.5万吨。
水运是佛山市综合运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外贸运输、集装箱运输及沿海港口集疏运中有的作用。2003年集装箱港口吞吐量达到了130.4万标准箱,约占珠江水系的20%,在广东省内河港口中位居。规划还明确提出整合现有的港口资源。届时,佛山市所有港口、码头将全部统称佛山港,原港口改称为佛山港作业区,打造佛山港口品牌,提高佛山市度。
佛山勒流港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持下列资料向海关申报:(举例乳制品)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2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制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制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制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制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卫生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进口的乳制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制品从同一口岸次进口。)
4非进口的乳制品,应当提供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
5进口预包装乳制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进口预包装乳制品上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进口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进口产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佛山勒流港口岸检验检疫
1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制品实施检验;进口乳制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2进口乳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