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零星分布的危房,实施拆除与修缮排危相结合。
1.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市负责对荔湾、越秀、东山、海珠区直管房、无主代管和部分私房抢修代管房的住户,利用目前市危改所、市土地开发中心提供的可使用的房源(8.4万平方米)进行安置;其他由各区提供安置房源进行安置。
2.对拆除的直管房、无主代管和部分私房抢修代管房,实行异地永迂产权补偿;属抢修代管、无主代管的危房,业主要求发还的,按拆除房屋时证据保全的评估价实行等价值异地安置房补偿或作价补偿,财政给予办理房屋核销或拨款。
3.危房住户购买直管公房和安置房的,按市场评估价购买,购房款纳入同级财政按原资金渠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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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申请人申请改造危旧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用户原拆原建,保持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层数、用途不变;
二是申请人申请改造危旧房屋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对于主房,因原有房屋较小、院落整体布局不合理、影响居民居住和使用、需要整体改造的,改造房屋不得超过两层,按照容积率≤1.3的标准规划建设。对于配房,要求用户原拆原建,保持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层数、用途不变;
三是申请人申请改造危旧房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既无房屋所有权证、又无土地使用权证的,要求用户原拆原建,保持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层数、用途不变。
这三种情况,我们都要求市民取得四邻及所在居委会同意,市民拿到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要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建设过程由我们规划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监管,居民不按照文件要求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建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