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产品已得到市场和各方的认可,认证林产品已成为一些“环境敏感市场”的准入条件。拥有FSC/COC认证产品的企业,被看作是追求绿色环保经营理念和力尽社会责任的企业。目前,FSC认证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而森林管理委员会(FSC)也力求通过不断完善自身认证体系、丰富认证内容,为企业“升级”提供帮助。FSC认证各种产品的低比例要求是不一样的,如对实木产品(原木、板条、包装等),其认证产品的重量或材料百分比必须超过70%;组合产品(胶合板、家具和乐器等)认证产品百分比必须超过70%;木片和纤维类产品(刨花板、纤维板、纸浆和纸等),按重量至30%的原材料经过认证,至少所使用的纤维和木片的总重量的17.5%经过认证。
2004年,FSC修改了其产销监管链标准,将其认证产品分为三类,并有不同的认证标志,包括FSC完全认证产品、FSC混合来源认证产品和FSC循环产品。FSC完全认证产品指的是产品所有的原材料均来自于经过FSC认证的良好经营的森林;混合来源的认证产品包含了经过FSC认证的材料以及可控材料或回收材料;FSC循环产品指的是产品使用的都是经过消费的再回收材料。
2008年4月份以后,新版FSC-STD-40-004第2版认证标准正式实施,标准讲到:FSC/COC认证是非强制性的,随着公众生态意识的增强和国际市场上对FSC/COC认证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国参与FSC/COC认证的企业越来越多。新标准规定认证机构对所有新申请COC认证的企业,从2008年4月1日起须依据新标准进行审核,而已持有证书的企业则从2009年1月1日按新标准进行年审核,已经获得COC认证的企业在2008年内要完成认证转版工作。
在帮助企业转版和认证的过程中,由于新标准刚刚实施,对新旧版FSC/COC认证标准的区别,企业普遍存在模糊认识。其实,新版标准的框架更系统,应用更加灵活,它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运用体系,与旧版FSC/COC认证标准相比,其主要差别包括:
一:是新标准适用于所有开展COC认证的企业,包括初级、深加工企业、零售商、贸易商、分销商、批发商、印刷企业、造纸企业以及出版商等。
二:是修改或增加了一些新的术语,如将“公司”改为“组织”,“阈值体系”改为“百分比体系”,“消费前回收”改为“其他回收”,“FSC信用材料”改为“FSC混合信用材料”等。
三:是应用新的控制体系。根据旧标准,FSC认证产品共分为3 类,即完全FSC产品(FSC-pure,由完全FSC材料生产而成),混合FSC产品(FSC-mixed,由FSC认证材料、可控材料或回收材料混合生产而成),以及回收FSC产品(FSC-recycled,由消费后回收材料生产而成),并可张贴相应的标签;混合FSC可采用阈值体系或信用体系进行生产。而在新标准中,针对不同产品可按要求采用3种体系,即转换体系、百分比体系或信用体系。原来的阈值体系发展成为百分比体系,并取消了原信用体系中FSC材料须占10%的低比例要求。
四:是新标准中规定,消费后回收材料只要达到85%以上即可作为回收FSC产品进行销售。增加了对消费后回收材料组织验证的要求。
五:是增加了可使用不超过产品5%的微量组分要求,即企业在有充分理由,并经过认证机构许可,可使用多不超过5%未满足产销监管链认证要求的其他木质纤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