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3-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