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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佛山办学许可证用地与建设
第八条 民办学校用地主要是指民办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运动场及学生宿舍的用地等。
第九条 各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教育发展规划,将民办学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办学校用地标准,为民办学校提供用地保证。
第十条 民办学校用地,可以是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国有建设用地佛山办学许可证。
对符合教育发展规划的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优先安排。各区可根据本区的实际,制定出可行的措施。
第十一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享受与同类公办学校相同的用地政策,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民办学校用地,应通过公开交易的办法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民办学校,佛山办学许可证项目规划选址确定后,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通过用地预审的,学校举办者凭有关资料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或投资额未达标的作为闲置土地处置。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或超过建设期仍未能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土地,且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凭举办者与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者及使用权人签订的用地协议、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规划及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关规定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租赁、佛山办学许可证购买或合作利用现有闲置房地产举办的民办学校,凭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规划及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用地协议书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上述项目用地预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办理用地预审
1、佛山办学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表》;
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用地范围图;
5、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准文件或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现状地形图;
6、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7、佛山办学许可证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
8、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书;
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10、单位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
11、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
13、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14、学校章程;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教育用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用途。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学用地改作非教学用途或转让、抵押、出租的,属国有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属集体所有土地的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有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民办学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在不改变用途并符合土地转让条件,且受让方领有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出租、转让。转让教育用地,政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七条 佛山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更名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需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原属政府提供用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原属农村集体提供用地的由农村集体依法收回。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建设依法按报批程序执行,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佛山办学许可证申请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用地预审和报建程序:
(一)选新址举办民办学校的,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五条办理;
(二)利用闲置房地产开办民办学校的,佛山办学许可证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用地手续;
(三)按基本程序优先办理相关规划和报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