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钢构造系统的选用应契合下列准则:
1在满意修建及工艺需求前提下,应综合斟酌构造合感性、环境条件、勤俭投资和资源、资料供给、制造装置方便性等因素;
2 罕用修建构造系统的设计宜契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则。
3.2.2 钢构造的安排应契合下列规则:
1 应具备竖向和程度荷载传递门路;
2 应具备刚度和承载力、构造整体稳固性和构件稳固性;
3 应具备冗余度,防止因局部构造或构件损坏招致全部构造系统损失承载才能;
4 隔墙、外围护等宜采取轻质资料。
3.2.3 施工历程对主体构造的受力和变形有较大影响时,应进行施工阶段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