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人力资源行政审批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2)有相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人力资源服务);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含财务核算制度);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消防证明;
(6)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
(7)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
(8)拟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依据
(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意见》(人社部发[2019]87号)。
三、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三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意见》(人社部发[2019]87号)
第一点: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2)有相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人力资源服务);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含财务核算制度);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消防证明;
6)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
7)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
8)拟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2)没有相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人力资源服务);
3)违反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含财务核算制度);
4)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不能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消防证明;
6)违反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
7)五名以下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
8)拟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没有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证明;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