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税人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规定先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其中,对于单位和个体工商,办税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需已完成实名认证;破产清算指定管理人申请代开的,管理人需已完成实名认证。对于自然人,申请人本人办理的,需完成实名认证;委托他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需已完成实名认证。
二、所需材料
(一)特别说明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
1、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款申报单》。(报送条件:必报。原件:1份)
2、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报送条件: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完成实名认证的可以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报送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原件:1份)
4、不动产权证明材料或者载有不动产售价的房屋购(销)合同。(报送条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时提供。)
5、载有不动产租金等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报送条件: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时提供。)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报送条件:人民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的。复印件:1份)
7、管理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报送条件:人民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取得该应税资源时收取的增值税发票或该应税资源的资源税完税凭证。(报送条件:申请代开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复印件:1份)
9、本次代开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与交易相关的证明材料。(报送条件:符合分类分级管理Ⅱ类、Ⅲ类的自然人。复印件:1份)
10、购买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报送条件: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无法退回纸质普票全部联次,或者代开的是电子普票的,应当向代开税务机关提交购买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
11、原房东和转租者的合同。(报送条件:转租房屋。复印件:1份)
12、原房东和转租者的合同。(报送条件:原房东开具的发票。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