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获得卫生厅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且在批准书内进行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医疗机构执业主题活动。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事项数量和方法:无数量限制,适用批准标准就可以。
四、批准种类:
1、登记注册
2、变动
3、校检:3 年/次(100 张医院病床之上)或1年/次(100 张医院病床下列)
4、销户
五、行政许可事项标准:
(一)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设定定点医疗机构批准书;
2、合乎医疗机构基础规范;
3、有合适的名字、组织架构和场地:
4、有与其说实施的业务流程相匹配的经费预算、设备、机器设备与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明确的管理制度;
6、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从业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的事宜不匹配:
2、不符《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项目投资落实不到位;
4、工作中用地无法满足健康服务作用;
5、通信、供电系统、下水管道、清洁卫生等公用设施无法满足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运行:
6、废水、废弃物解决设备不符合规定;
7、消毒杀菌、防护和无菌操作原则等基础知识的专业技能考核不合格。
六、中请材料:
(一)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是《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定点医疗机构用地房屋产权证明或是使用证明:
4、定点医疗机构工程建筑设计平面图: